傳遞抹黑訊息給單一人士,是否有法律責任?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3730 次瀏覽
1.股東會時間前一個月

2.於line收到抹黑的文字訊息,內容提出此公司管理團隊管理上的諸多疑點,內容包含指出公司負責人名字,並以肯定句方式列出多項公司行為,名示公司負責人利用職權,犧牲股東權益與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有背信嫌疑

3.我同時具備員工及股東身分

4.該內容未經查證,不知真偽

5.我將此訊息以line私訊給單一人士A

6.A將此訊息以私訊方式,同樣以line轉傳給單一人士B,B以同樣方式傳遞給C

7.如此重複傳遞,造成眾多股東皆知

請問,我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e2c420d9用戶 發表於 2019/05/10 19:19

1 位律師回答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13 10:18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您好:
    
    散佈文字誹謗罪有「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也就是行為人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才有可能犯此罪。
    
    從不公開的「私訊」行為,能不能推出行為人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呢?司法實務上會觀察整體訊息、看對話上下文與目的來判斷。例如:「
    
    …本案首應究明者,係被告是否有將上開訊息散佈於眾之意圖?觀諸依上開LINE簡訊內容翻拍畫面,被告將上開訊息先傳送給友人A,其後又將該訊息複製後傳給B,並補充說明「我傳給XX的訊息,謝謝您的關心,請轉知C,請他不要再生氣也」等語(雲檢他卷第14頁、本院卷第51頁、第61頁)。前者乃是被告對A說明其主觀上認為該事件之始末,後者則是被告對B說明,其已將其想法告知A,且表達請求B幫忙協調之意。上開兩則傳訊之對象均為特定友人,且用單一對象對話之模式傳送,可認被告主觀上應係分別依照對特定人對話之脈絡及目的而傳達上述內容,均未逸脫不公開對話之情境,是尚難僅以被告將該訊息傳達給2人,即推論其有何散佈於眾之意圖。…公訴人雖以被告傳送上開訊息給2人,2人可能會繼續傳送等語,認為被告仍有將訊息散佈於眾之意圖等語,惟被告對A、B之對話既係在不公開情境下為之,除非能證明被告有意藉由告知A、B,而使A或B將該訊息廣為傳播,否則自難苛求被告應對他人轉述不公開對話內容之行為負責。而被告雖向B稱「請轉知C」,然該言語之意應係請求B體察其想法後,協助化解其與C間之緊張關係,尚不能證明其意思係要求B轉傳該訊息予第三人…而被告於公訴意旨所述之行為既難以構成主觀上「意圖散佈於眾」,則上開訊息內容是否經被告查證為真實,是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均無損其行為無從該當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自難以言詞顯然貶損告訴人名譽或未經妥善查證,逕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005號)
    
    綜上,若行為人在LINE私訊裡面,要求受訊者再行傳送給第三人,就可能有犯散佈文字誹謗罪的風險。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 e2c420d9用戶
    發表於 2019/05/13 13:23
    感謝陳律師的回覆,整個看下來是否可總結為: 1.若對方提告,則需舉證轉發訊息者有散佈於眾之事實(散佈給2人以上)或意圖(文字內容有教唆散佈之意)? 2.即使訊息內容不符合事實,只要轉發訊息者無散佈於眾之意圖,那麼仍不構成毀謗罪?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