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 被害人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3703 次瀏覽
請問在刑事詐欺案件中
1.告訴人和被害人的身分差別是哪邊?
2.對於案件上權益差別在哪邊?
因為當時報案作筆錄時,警察有詢問我說要不要提告,但我有說了不要,警察說會在筆錄上註記。
這樣我在案件中的身分是"被害人"嗎?
b33128cb用戶 發表於 2020/06/16 17:17

2 位律師回答

  • 邱煒翔律師
    邱煒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16 17:23
    回覆諮詢(16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52)

    您好: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提出告訴後就會是告訴人,同時也是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就只是被害人。
    2.如果之後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給他不起訴處分的話,告訴人可以依法在七日內聲請再議,促請高等檢察署判斷這個案件有沒有尚未調查的地方或有疑慮的地方,如果有,會再把案件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您沒有提出告訴的話,就不能提出再議。
    3.告訴人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為您在開庭的時候主張您的權益。
    4.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列方式與我聯繫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6/16 21:47
    回覆諮詢(2082)、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6)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就您所詢,回答如下:
    1.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提出告訴,直接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為告訴人。
    2.告訴為告訴乃論之罪之訴追條件(告訴乃論之罪若無告訴人,檢察官不會偵辦,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人提告後撤回告訴,檢察官必須為不起訴處分),且若將來不起訴,得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就是對原來不起訴處分不服)者,亦僅有告訴人。
    回答如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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