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前被婚內強暴

婚姻.監護 離婚 3132 次瀏覽
妻子上個月開始因為受不了丈夫對於家庭的沒責任感而開始試著與丈夫協議離婚,但丈夫一直拒絕溝通協議,甚至會對妻子與孩子大呼小叫及言語上的暴力,造成妻子的心理壓力甚大經心理醫生判定有些微的焦慮症與恐慌,昨日丈夫甚至不顧妻子意願,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
請問
1.在雙方私下試圖協議離婚的狀態下,有構成婚內強暴嗎?
2.在丈夫強行發生性關係後,妻子因為害怕懷孕而被綁住無法離婚,而自己去拿了保險套給丈夫。這樣會變成同意發生性行為嗎?
60815949用戶 發表於 2019/08/07 08:49

4 位律師回答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7 11:03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重點是妻子的性自主是否有被壓制,即使在婚姻中妻子仍然有自己的性自主決定權,當先生侵害妻子的性自主時,仍然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名。
    
    2) 重點是妻子的性自主如何被壓制,只要一開始就有強暴脅迫或其他強制狀況,妻子為了避免懷孕而拿保險套給先生,也是在性自主被壓制的情況下所為,這個可能是將來攻防的點,建議您先找律師討論過再報案。
    
    3) 本案的困擾在雙方仍然有婚姻關係存續的狀態,如何舉證先生有妨害妻子性自主,因此妻子是否有雙方在協議離婚的證據就至關緊要。之後的策略如何安排上,也會建議妻子把離婚相關程序的攻防一起納入思考。
    
    4) 建議妻子先看她身上有無傷痕(不論大小,包括背面等看不到的地方),如果有任何可能,建議快點去驗傷保存證據。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08/07 11:14
    回覆諮詢(850)、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關於您所提的問題,涉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本罪的成立,有一重要的判斷依據:是否「違反意願」。
    →簡單來說,只要能確實證明「性行為時」是被以強制力方式違反妻子意願,本罪就有成立的可能,與是否離婚、正在談離婚或是有婚姻關係等並無關連。(但當然,有無證據能直接或間接證明違反意願會是重要的勝敗關鍵)。
    
    2、至於發生強制性交行為「後」拿了保險套給丈夫,並不因此變成「同意」,但如果是在性行為「時」或「前」可能就會有解釋空間。
    
    以上僅簡述相關概念,刑事案件牽一髮而動全身,往往因為一個證據與事實的變動而影響全案,因此詳細的個案分析,都還需看過完整的相關資料後才能進一步分析訴訟策略。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本所必定竭力為您處理捍衛權利。
    ----------------------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079976 
    網站:
    您可說是曾與本所陳律師初步約詢,秘書將會盡快為您安排時間。
    
    
                         
  • 60815949用戶
    發表於 2019/08/07 14:57
    感謝兩位律師的解釋 想再請問一下 妻子表示自己身上並沒有明顯外傷可以做驗傷, 而事發的當下是在半夜,她覺得極度厭惡所以馬上洗了澡,已經無法驗出男方DNA 再加上妻子本身有生過四個小孩,陰部本身比較不會有撕裂傷... 事發當下有立即傳訊息跟闺密求助跟表達恐懼 這樣是不是證據上會蠻薄弱的..?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7 17:12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性侵案件一般來說較少有直接證據,
    但專業律師會協助您蒐集間接證據,
    另訴訟上,也會有各種機制來協助您取證,您毋庸擔憂
    
    提供本所承辦案例 供您參考
    同事誣指性侵,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涉犯趁機性交之3年以上重罪,律師協助使被害人同意判減刑、緩刑及不上訴
    誤當小王被訴強制性侵,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前妻誣指性侵女兒,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被訴誣告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請求性侵賠償,律師協助獲賠六百萬元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08/08 07:31
    回覆諮詢(850)、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能有驗傷或採集分泌物等證據作為輔佐,證據資料越多自然較為有利,但也不是僅限於這些,實務上像是加害人事後承認犯罪之錄音對話或被害人前往醫院之診療或接受心理輔導紀錄,或是您說的親友做為證人見證被害人事後反應等,都可以提供給法院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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