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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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3/8辭職當天,我從二樓下來店里裡面收拾我的物品,因我與另外一個助理的櫃子在同一排,一共總有四層,她的櫃子屬於第二層,而我櫃子屬於第三層,那天下來收拾物品,我確定自己只有碰到第三格櫃子(專屬我的),但過了12點已是3/9號,此時老闆打來詢問我是否有看見另一個助理的金戒子,我回答則說沒有,但他卻開始說:妳在那邊收東西跟我說沒看到?因他口氣頗差,我也不客氣的回他:就是沒看到。後來他請我去車子看一下是不是有可能摻雜在我的物品中,我翻了車廂無數遍就是沒有看到戒子。這時助理說有看到我眼神往她櫃中瞄了一下,不知道在看什麼。
原意下已經認為是我拿,可後面老闆又說現在不確定是誰拿的,所以讓她回家找,後來了大概5-7天我接到警局電話請我去做筆錄,筆錄我中也告訴警察,我可以要求測謊來證明我沒有偷她東西。
6/16第一次偵查庭,她當時明明說我眼神看她櫃子,可她在法庭上竟然說我已伸手拿
請問我目前可以找律師嗎
問題:
1. 為何東西不見要回家找?
2. 如果當下看見我伸手入她櫃子 為何不加以阻止?我走時她明明坐在櫃台旁,為何沒有上前查看戒子是否還在?
3.如果當天收拾物品時她沒看見,而是從監視器中看見我拿了,為何打來不是要求我歸還?而是詢問我有無看到?還說現在目前不知道是誰拿的?這不是互相矛盾嗎?
4.明知道店里當天很多人,就算沒有人在那邊逗留,那也不能因為我收拾物品而懷疑
e3019767用戶
發表於 2020/06/18 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