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加重誹謗,可以不讓被告知道現居地嗎?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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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長久以來一直在網路上被惡意誹謗,已經報案完成並且也至偵查隊確認對方身份,已經確認證據充足。
只剩傳喚對方到偵查隊做筆錄後就會送至地檢署。
問題:
1. 三年前曾經被對方多次以臉書私訊的方式性騷擾,說在路上看到妳一定強*..等等淫穢字語,當時上學校性平會但結果卻不了了之,導致自己多次前往輔導室心理諮商。
因此這次提告也是鼓起很大勇氣,但是現在不確定的是起訴書或是判決書上會有我的地址嗎?(因為對方曾經跟蹤我過,所以很怕再次被騷擾,或是更進一步被他做出暴力行為。)
2. 因為現在工作還在試用期階段,想問說檢察官審問時一定要出面嗎?還是可以請代理人出席呢?
另外,因為被跟蹤過,心理上還是非常恐懼,看到他的臉會非常焦躁,是否可以不與對方碰面?
3. 在法院階段時,我可以請代理人出席嗎?若遇上班時段時,是否可以利用假日或是晚上時間呢?然後是否也可以不遇到對方?
4.最後一點是,假如最後想撤銷告訴或是有和解的話是否都一定得去法院一趟?
抱歉問題很多...對方的情況特殊不像一般人被告就會安份守己...
219d0a31用戶
發表於 2020/06/19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