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母親可否強迫要求子女給予名下財產?
遺產.繼承.贈與 繼承人 1023 次瀏覽我父親在我成年並有經濟能力後將一棟房子過戶在我名下,但因我單身因此與弟弟居住在同一間房子,所以目前該棟房子是由我的親人居住。但在不久後父母離婚,離婚後母親以他個人無經濟能力為由,要求我將該房子給他居住並且趕走目前居住的親人。 我有問題想要詢問: 1.母親有權利要求我將該房子給他住嗎? 2.如果拒絕而母親對我提告會成功嗎?
我父親在我成年並有經濟能力後將一棟房子過戶在我名下,但因我單身因此與弟弟居住在同一間房子,所以目前該棟房子是由我的親人居住。但在不久後父母離婚,離婚後母親以他個人無經濟能力為由,要求我將該房子給他居住並且趕走目前居住的親人。 我有問題想要詢問: 1.母親有權利要求我將該房子給他住嗎? 2.如果拒絕而母親對我提告會成功嗎?
您好: 1.除非該房屋是您的媽媽所有,否則她並無權利要求您將房子給她住。 2.若媽媽身上並無財產而無法維持生活,她可向您請求扶養費,但仍不能要求您將特定物(例如房子)交給她。
母親可能有權利要求您給予扶養,但並沒有權利要求您一定把房子給他住。依照您描述的事實,如果母親提告請求要您將房屋讓給他住,很高的機率會被駁回。
1.雖然民法111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是互相互扶養義務,但是只限於在有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且從這一條也很難推演出父母親有直接的權利可以要求居住。 2.如果母親確實發生了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母親未來確實有可能向您請求給他每月一定的數額的基本生活費,但由此也難以推論出他有直接要求居住房屋的權利。所以我想您母親要告您讓他居住房屋這件事,成立的可能性不高。
您好: 如父親意識正常,他將其名下房地過戶給您原則上為有效,而您就是該房地的所有人,可以自由使用該房地,您母親沒有權利趕走目前在內居住的親人。 如果您父親是無償將房地贈與給您,您母親可能可以在對您父親的「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主張此無償贈與、過戶的行為有害您母親在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主張撤銷。 但縱然您母親對您父親作此主張,有沒有道理又是另外一回事情。如該房地是您父親的婚前財產,又或對您贈與該房地沒有損害到您母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您母親可能都無法請求撤銷此無償行為。 另,您母親可能得向您請求給付扶養費。但如您母親仍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例如存款、退休年金、房屋收租等),就沒辦法請求您扶養。
您好: 母親並無權要求您讓他居住,但可請求您扶養。但扶養並不以使母親與您居住為限,以金錢給付扶養費用也是可行。而扶養金額多少,原則上法院會衡量與您分攤扶養費用之人數,生長縣市之消費水平、您的收入情形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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