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屋,地主是否有權對看板另外要求租金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664 次瀏覽跟地主租地蓋建物 地主當起造人 上面有廣告看板 地主現在說 我老公必須把廣告招牌出租的收益分給他 我想問 一般如果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 房屋出租 廣告看板 還必須另外支付地主租金嗎
跟地主租地蓋建物 地主當起造人 上面有廣告看板 地主現在說 我老公必須把廣告招牌出租的收益分給他 我想問 一般如果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 房屋出租 廣告看板 還必須另外支付地主租金嗎
您好,除非當初有特約招牌出租收益分給地主,否則您們應無理由平分收益。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你好: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42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看當初之契約如何約定,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出租人必須提供土地給承租人使用收益,至於承租人如何使用收益土地,只要不違反法令及契約,出租人無權過問。 出租人若要調整租金,首先要看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若無特別約定,要符合民法第442條規定之情形,並聲請法院調整。若是定期租賃契約,則不能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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