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屋,地主是否有權對看板另外要求租金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412 次瀏覽
跟地主租地蓋建物 
地主當起造人
上面有廣告看板
地主現在說
我老公必須把廣告招牌出租的收益分給他

我想問 一般如果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
房屋出租  廣告看板 
還必須另外支付地主租金嗎
16271644用戶 發表於 2020/06/19 21:19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6/19 22:13
    回覆諮詢(6805)、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4)

    您好,除非當初有特約招牌出租收益分給地主,否則您們應無理由平分收益。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19 23:05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42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看當初之契約如何約定,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出租人必須提供土地給承租人使用收益,至於承租人如何使用收益土地,只要不違反法令及契約,出租人無權過問。
    出租人若要調整租金,首先要看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若無特別約定,要符合民法第442條規定之情形,並聲請法院調整。若是定期租賃契約,則不能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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