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引起第三人火災財損之損害請求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181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期:
民國109年6月22日,苑裡山腳菜市場,有上新聞,參照網址 
或搜尋"山腳菜市場大火"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車禍兩造駕駛受傷,火災無人傷亡,但造成第三方火災,導致菜市場攤位全毀。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及火調,事後攤商及駕駛皆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肇事車雙方一部轎車及一部貨車,轎車有超額責任險,強制險應該是轎車貨車都有。

五、事實經過: 
事情經過為A車轎車為閃紅燈之支道,B車貨車為閃黃燈幹道,A車未停車再開,導致撞上B車後,B車撞向市場攤商導致店舖起火,大火迅速延燒,致市場48攤位全毀,所屬十多位攤主頓失生計,所幸當晚無人住在市場,故無人傷亡,雙方駕駛也僅受傷,雙方駕駛亦無酒駕狀況。市場產權所有人為苑裡鎮公所,所有攤商皆為承租戶。

六、問題:
1.車禍意外造成店舖失火,是否構成刑事失火罪?或有其他刑事罪責?
2.攤商已成立自救會,租位攤商請求損害賠償對象是鎮公所,鎮公所再代位求償或是直接向肇事者求償?
3.肇事者超額責任險若以部份攤商優先賠償,是否會影響自救會之賠償金額及賠償順位問題?
4.筆錄有補充意見:凍結對方資產防止脫產,是否具有執行效力?
a1a52726用戶 發表於 2020/06/28 01:15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28 03:07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或第174條第3項之失火罪。
    2.攤商或鎮公所應該直接向有過失之肇事者求償。除非鎮公所有過失或可歸責之事由或契約另有約定,才需要負賠償責任或擔保責任。
    3.會影響將來是否可獲得足額或部分賠償。
    4.警詢筆錄不會發生民事防止脫產的效果。若對方有脫產之情形,要聲請假扣押裁定,取得裁定後供擔保聲請強制執行,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
    
    
                         
  • 陳育騰律師
    陳育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29 01:16
    回覆諮詢(150)、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41)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車禍意外造成店舖失火,是否構成刑事失火罪?或有其他刑事罪責?
    1)失火罪的前提是一般人對於車禍會造成火災有預見可能性,如果你們案件已經進入偵查,刑事告訴應該以此方面進行補充,比較有可能成立失火罪。
    2)刑事部分目前看起來只有失火罪有成立空間。
    
    2.攤商已成立自救會,租位攤商請求損害賠償對象是鎮公所,鎮公所再代位求償或是直接向肇事者求償?
    除非鎮公所對於失火原因也有責任,否則應該直接對肇事者求償。
    
    3.肇事者超額責任險若以部份攤商優先賠償,是否會影響自救會之賠償金額及賠償順位問題?
    1)賠償金額以填補損害為原則,若肇事者優先賠償部分攤商,該攤商已經收到足額賠償,就沒有請求損賠的空間。
    2)若肇事者的錢就這些,先賠部分攤商可能就會影響之後自救會實際能拿到的賠償金額。
    4.筆錄有補充意見:凍結對方資產防止脫產,是否具有執行效力?
    1)必須聲請假扣押才能凍結對方資產。
    2)筆錄是刑事追述犯罪的證據,凍結資產必須透過民事的手段來做,不會因為在筆錄的意見,對方就凍結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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