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責任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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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時間:109年3月15日15時22分
二、地點台南市歸仁區保大路三段253-6號前
三、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四、路況柏油路面,標線清晰,速限50公里
五、車損:我方自小客車左前車頭受損,對方普通重型機車車頭受損
六、傷亡:對方受傷 雙方是否驗傷未得知
七、當下已報警、上述為事務鑑定意見書內容
八、我方保險剛好過期無續約
九、事情經過:我方自小客車,沿歸仁區保大路三段東往西行駛,途經該路253-6號前座迴轉,該路段為雙向道(同向只有一個車道),與機車駕駛沿同向自後駛來,發生碰撞肇事,初步鑑定報告為我方自小客車為迴轉未注意來往車輛為主因,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
十、我方主張:
1. 根據道路安規:第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意旨對向車),如汽車是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未注意)
是否機車騎士有超車不當之嫌疑?
2. 依據民法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主張汽車駕駛已盡相當之注意責任
1.車禍發生前,打了方向燈且等待約7秒的時間,給予肇事駕駛足夠反應時間,於第二輛汽車通過後,確認無其他直行車,才開始進行過彎,未違反轉彎車須讓直行車規定。(有影片可證明,且對方機車龍頭毀損,疑似車速過快,亦有照片證明)
2.對方供詞亦稱有注意到汽車駕駛正在迴轉(亦有方向燈佐證),但仍往前移動,肇事前仍稱有發現汽車駕駛在右方,依此證明已具有足夠反應時間。
不知上述是否可證明非我方自小客車之迴轉未注意來往車輛或未禮讓直行車之責任呢?
f7ae58c7用戶
發表於 2020/06/29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