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是建議繼續蒐證還是直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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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各位律師您好,我想請問
我們家人因為機車被破壞目前提告毀損案,是在4/5錄影蒐證到的,當天有去警局報案,報案後我們還是一樣有持續蒐證,也有做了影片截圖的檔案,證據可以算是滿充足的
證明被告不是第一次犯案,5/21被告在偵查庭時,提供了他患有憂鬱症、躁鬱症的診斷書,聲稱4/5犯案那天忘記吃藥,不過我們準備的很充足,提問的人(不知道是不是檢察官,沒穿法袍)表示說這(診斷書)跟4/5的毀損案並沒有任何關聯,被告又表示有去提出調解,但我們不願和解,提問人回告訴人本來就有不和解的權利,開庭結束後,我們6/29已經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目前就是靜候結果。

在今日(7/3)早上出門騎車上班時,有與被告行駛同路線,綠燈剛起步沒多久,被告刻意停在路邊等我騎過去再跟上,接著在下個路口停紅燈在我旁邊叫囂
「啊不是很秋,再秋給人恁爸看啊」(台語)
我有錄音+錄影(沒錄到人),請問此證據是否可以提告或報警?
還是建議繼續蒐證?
ce89f6b1用戶 發表於 2020/07/03 11:50

2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20/07/03 13:28
    回覆諮詢(1866)、最佳解答(144)、獲得感謝(615)

    您好,若您單純以對方對您說「啊不是很秋,再秋給人恁爸看啊」(台語)提告,恐怕難以成立刑事犯罪,但您可將該證據提出給法院,或許可作為法院量刑的判斷;另外,若您打算向對方求償機車受損的損害賠償,建議您盡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避免法院判決後無法提起。
    
    
                         
  • 邱煒翔律師
    邱煒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03 16:39
    回覆諮詢(16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52)

    您好:
    1.如單純以對方7月3日之行為,而無其他更具侵略性之行為,會您感到害怕的話,要主張對方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證據內容恐稍嫌不足,建議之後持續蒐證。又誠如先進律師所述,您既已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即代表檢察官已將被告起訴,而這種案件通常都會火速判決,判決之後即不能再提附帶民事訴訟,建議您盡速提起。
    2.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列方式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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