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如何要求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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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9年3月25日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都有受傷 也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 現場沒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有保險 也有聯絡對方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我方在待轉格綠燈準備起步時,被對方騎乘機車直線闖紅燈追撞,第一時間已到醫院驗傷,造成手臂挫傷至今疤痕未消失,頸部以及臀部都有瘀青,兩天無法前往學校上課,機車原先討論好由肇事者預先支付修理,後來肇事方反悔說等保險金下來在修理,造成我方不便以及困擾,等於把車押在肇事者認識車行,後來我方這邊決定先自付維修費等對方保險金下來在索取。
對方保險也一直不積極聯絡直到上禮拜6月底我方打電話詢問處理進度才表示早就可以討論後續理賠問題,從3月份到現在保險員以及肇事方一直不積極處理,也一直由我方打電話詢問進度。
六、問題:遇到此情況一直不積極處理,也造成我方很多方便的困擾,想要求精神賠償的話,請問可以要求多少左右呢 謝謝
234e6913用戶
發表於 2020/07/05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