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後改不定期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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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租屋時簽了合約,之後合約到期後,就沒有再續簽房東說改為不定期租約,事後我搬離開由前任繼續住在那裡,並且是由他來繳交房租,這幾天房東說不租了,因為男方把屋主的房子弄的很髒亂,造成清潔費用需要45000元整,由前任和屋主代理人簽的借條,結果現在房東找不到他人,說要告我毀損、詐欺 等等等....請問我該怎麼辦?我有法律責任嗎?
912d2b1c用戶 發表於 2019/08/09 17:42

1 位律師回答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9 17:56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依您所述的事實,您並未對於房屋有任何的破壞行為,且借條也非您所簽,您不會有涉及詐欺、毀損的刑事犯罪問題。但由於您是房屋承租人,就租賃房屋的毀損可能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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