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認養問題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1038 次瀏覽現況為甲男(台灣)、乙女(香港),在台認識後交往,且乙女在交往期間成功受孕,但後來乙女帶著約4個月的身孕返港處理個事務。此時乙女才告知甲男,她在香港與乙男(香港)尚有婚姻關係。因此乙女告知甲男,孩子出生後,會讓給甲男。 孩子認領的問題如下: 1.乙女的婚姻存續證明是否為認領的必要文件。 2.乙女若提供生母認領同意書給甲男,是否乙女可以免除提供婚姻存續證明文件。 3.若交往的乙女,其受胎時間的前後有效期,是否依台灣的民法規定來作婚生子女的推定,意即推定為香港乙男的婚生子女。 4.由於認領程序分有一般認領、判決認領、撫養認領。在以甲男決定獨立養育孩子的前提下,需使用哪個方式,以避免生母方面的干擾。 4.如無法認領,是否得執行否認親屬的訴訟,是在台審理或是在港審理,以及誰有權發起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