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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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B原本為好友,共同承租一址作生意,A長期代墊整間租金,B藉故不還。A告B於一審獲得勝訴,但當時聲請寫法有誤,只爭取了約12個月的租金返還(108年1月1日-108年12月31日),但是等到判下來,已經又過了10個月租約(109年10月1日)B終於離開不再占地,A因不想再與B有糾葛而未上訴,然而卻發現B上訴:

1.目前A只收到地院寄達B的上訴狀,地院若駁回B的上訴,是否會通知A?

2.A目前仍未收到上訴狀以外的通知,是否一定要回應?若要回應,是要回應給高等法院或地院?

3.A若要在B所提起的上訴案件中,追加未加計的10個月租金返還,應是反訴,訴之追加還是附帶上訴?

4.如果可以追加沒加計的10個月租金返還,利息的部分可以從何時開始計?

感謝感謝!
ea9bf866用戶 發表於 2020/07/07 16:10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07 16:21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應視當初一審聲明範圍為何。
    1.若有後續,法院會再通知。
    2.應視對方是否提出上訴理由並已繳費,若案件尚未移審,則向原審具狀。
    3.應視原審聲明及判決範圍,決定應追加或附帶上訴等。
    4.利息應自可得請求時起算。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7/07 17:3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會通知A、B。
    2.等後二審法院通知即可。
    3.可於第二審追加尚未請求之部分。
    4.給付無確定期限,催告後才有遲延利息。
    4.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才有遲延利息之問題。
    另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若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可以請求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 ea9bf866用戶
    發表於 2020/07/07 17:54
    抱歉加上另一問題: 5.於一審時, A沒有提出假執行; 現進入二審, A是否可以於二審上訴中, 請求B先就一審的判決結果(應返還12個月的租金)進行假執行 (感覺對方會脫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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