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債務糾紛 其他 842 次瀏覽請問AB原本為好友,共同承租一址作生意,A長期代墊整間租金,B藉故不還。A告B於一審獲得勝訴,但當時聲請寫法有誤,只爭取了約12個月的租金返還(108年1月1日-108年12月31日),但是等到判下來,已經又過了10個月租約(109年10月1日)B終於離開不再占地,A因不想再與B有糾葛而未上訴,然而卻發現B上訴: 1.目前A只收到地院寄達B的上訴狀,地院若駁回B的上訴,是否會通知A? 2.A目前仍未收到上訴狀以外的通知,是否一定要回應?若要回應,是要回應給高等法院或地院? 3.A若要在B所提起的上訴案件中,追加未加計的10個月租金返還,應是反訴,訴之追加還是附帶上訴? 4.如果可以追加沒加計的10個月租金返還,利息的部分可以從何時開始計? 感謝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