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對保全人員制定懲罰規定
其他 民事侵權 2545 次瀏覽你好 我是一名保全人員,目前在某個社區服務。 近期社區管委會要求所有保全及秘書在管委會制定的規章上簽名,其內容大致為規定保全人員如果觸犯該規章的規定會處以新台幣1000至3000元之罰款甚至是調職之處罰。 我想請問該規定是否有違法之虞?管委會為何能制度懲罰制度?其中還要求在職人員於離職之前要經過管委會同意,且完成交接才可以離職,否則將處以罰款。 請問是否能拒絕簽名?有什麼救濟的方法嗎?
你好 我是一名保全人員,目前在某個社區服務。 近期社區管委會要求所有保全及秘書在管委會制定的規章上簽名,其內容大致為規定保全人員如果觸犯該規章的規定會處以新台幣1000至3000元之罰款甚至是調職之處罰。 我想請問該規定是否有違法之虞?管委會為何能制度懲罰制度?其中還要求在職人員於離職之前要經過管委會同意,且完成交接才可以離職,否則將處以罰款。 請問是否能拒絕簽名?有什麼救濟的方法嗎?
您好, 1.基本上雇主對勞工有懲戒權,以督促工作之進行,而罰薪如果內容合理,有預先規定及告知,金額妥適,則基本上可以當作雇主懲戒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的手段之一(比如上班擅離崗位鬼混),所以公寓大廈這邊要求您簽的內容如果合理,那可能也無不法,如果不合理則有無效可能,還是要具體看他給你們簽什麼東西。 2.只是他們不能預設您會違規每次都先扣一筆錢下來當作違規罰款,這是預扣薪資而與勞基法有違。 3.至於在職人員離職,只要符合預告期間,不用經雇主同意就可離職,這方面的約定應該是無效。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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