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對保全人員制定懲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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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名保全人員,目前在某個社區服務。
近期社區管委會要求所有保全及秘書在管委會制定的規章上簽名,其內容大致為規定保全人員如果觸犯該規章的規定會處以新台幣1000至3000元之罰款甚至是調職之處罰。
我想請問該規定是否有違法之虞?管委會為何能制度懲罰制度?其中還要求在職人員於離職之前要經過管委會同意,且完成交接才可以離職,否則將處以罰款。 
請問是否能拒絕簽名?有什麼救濟的方法嗎?
a4b4a777用戶 發表於 2020/07/07 23:41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7/08 06:24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基本上雇主對勞工有懲戒權,以督促工作之進行,而罰薪如果內容合理,有預先規定及告知,金額妥適,則基本上可以當作雇主懲戒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的手段之一(比如上班擅離崗位鬼混),所以公寓大廈這邊要求您簽的內容如果合理,那可能也無不法,如果不合理則有無效可能,還是要具體看他給你們簽什麼東西。
    2.只是他們不能預設您會違規每次都先扣一筆錢下來當作違規罰款,這是預扣薪資而與勞基法有違。
    3.至於在職人員離職,只要符合預告期間,不用經雇主同意就可離職,這方面的約定應該是無效。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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