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申辦拋棄繼承卻沒有拋掉債務

遺產.繼承.贈與 拋棄繼承 2064 次瀏覽
過世的父親在世時有一件貪污官司在身,因本身為退休公務人員,所以就必須追討已領退休金的部份,於是那時候爸爸將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媽媽,之後爸爸過世,因為還有一筆追討已領的退休金,我們家實在無力負擔,所以我們選擇拋棄繼承,連同配偶每個月還是可領部份退休金的權利一同拋棄,手續辦完後,才被通知,這棟房子因為過戶的時間太晚,法院認為還是爸爸的財產,所以如果不給付那筆已領退休金,之後房子可能就會被法院扣押,想請問除了給付那筆退休金外,還有什麼辦法嗎
872488f8用戶 發表於 2019/08/10 00:27

3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0 06:33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依您所述,相關事實發生之時點及原因尚不明確,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0 10:04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48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可能涉及民法第1148條之1如何適用之問題,實務上概略分為二種見解:其一,拋棄繼承後就非繼承人,故無民法第1148條之1之適用;其二,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所為准予備查之通知,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僅具確認之效力,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尚不能因原法院形式審查其拋棄繼承之聲明而准予備查,即可推翻系爭不動產依法視為遺產之規定,為避免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明知被繼承人積欠債權人債務,而由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其財產贈與繼承人,繼承人復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聲明拋棄繼承,仍可應適用民法第1148條之1之規定。
    若法院採前說,則拋棄繼承後已非繼承人,故無民法第1148條之1之適用;若法院採後說,則該房地會被認為是遺產,可就遺產範圍為執行。
    由於你所述事實尚不完整,回答可能不正確,僅供參考。
    
    
                         
  • 王煥傑律師
    王煥傑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10 13:30
    回覆諮詢(9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22)

    您好,您所述事實語意未清,初步判斷似為:
    
    第(一)種情形:您父親生前所支領之退休金,因您父親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第1項之情形,而遭相關單位追繳,所涉及之相關規定如下: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第(二)種情形:但您所述「法院認為是爸爸財產...」,似又涉及刑法第五章之一以下之「沒收」,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第455條之12以下)「對第三人沒收」之相關程序事項。但「退休金」應非犯罪所得,故法院可能認為您父親生前犯罪行為另有所得。
    
    建議您可準備相關訴訟資料、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來函等,向律師諮詢細節事項應如何妥善處理,俾維護您權益。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繫我們:
    
    LINE ID:whj790118
    王煥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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