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被舉發內容
稅務.行政訴訟 申訴與救濟 1843 次瀏覽事實經過: 7/7機車停在某停車格中被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的白單,仔細一看違規事實是「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心中納悶究竟是哪裡不依規定了?東瞧西瞧才發現在有點距離的柱子上貼了一張已經退色的公告,上面寫著「22、23、24為汽車停車格」。我傻了,也不知何時原本的機車停車格被劃為汽車停車格了,我以為只有我這個在外縣市讀書的人不知道,沒想到這幾天路過,所謂汽車停車格還是被機車給停滿,可見連鄉親們都不知!地上的白線也是要塗掉不塗掉的,不仔細看根本不會注意到白線已經沒了。 事後越想越覺得莫名其妙,一個行政機關的公告竟然連護貝都做不到,退色成這樣一般民眾只會以為是廣告,就連一旁禁止餵鴿子的公告都更加明顯。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能不能以違反明確性原則要求撤銷罰單?(雖然紅單還沒寄到家裡) 問題: 請問一下這種情況能不能以違反明確性原則要求撤銷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