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合約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277 次瀏覽
事實經過:2019年9月份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2020年1月中旬建商取得使用執照,現在7月中旬了,還沒交屋,目前建商還要更改原本履保單位,導致目前還無法交屋。



問題:針對目前事情有幾項問題想問!
1.請問取得使用執照後,半年內無法交屋,是否屬於毀約?!
2.建商要更改原本的履保單位,是否合法?更改履保單位也需要時間,這樣是否毀約?
3.呈上兩題,如毀約了!買方是否能解除合約?還是只能取得賠償呢?!
4.如更改履保單位,想了解有哪些方法可以自我保障?!
ad9d4d2b用戶 發表於 2020/07/12 22:51

4 位律師回答

  • 洪杰律師
    洪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12 22:55
    回覆諮詢(133)、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3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關於您所提到的情況,建議您可先將您當初與建商簽到的預售屋契約提供給律師評估,以決定是否可依契約解約、或契約有無違法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之約定。若您有任何需要,歡迎您聯繫我。
    
    
                         
  • 邱煒翔律師
    邱煒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12 22:56
    回覆諮詢(16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5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您的問題其實都需要看您與建商簽的合約條款內容,才有辦法給您完整的建議,您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向律師預約諮詢。
    2.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列方式與我聯繫。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7/13 00:07
    回覆諮詢(19839)、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建議您提供合約與律師諮詢,才能完整解答您的疑問。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13 00:2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首先要審閱契約如何約定才有辦法釐清爭議,通常預售屋買賣契約會參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而有下列約定: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依所述,賣方已領得使用持照,若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可以請求買日按已繳防地價款萬分之五支遲延利息。
    
    契約已有效成立,若要變更契約內容要經過雙方同意,若不清楚為何要變更履約保證機制,最好先請建商詳細說明原由。
    
    已取得使用執照,未通知交屋,除可以請求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等違約金外,若可歸責於賣方而構成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交屋,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則解除契約。部分預售屋契約會另外約定如何解除。
    
    要看建商可以提出何種方案進行補償而定,但要注意若同意建商之提議,是否影響原本違約可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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