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狀的共有部分的權利範圍爭議
不動產.土地 買賣 2803 次瀏覽本人近日預售出座落於某大樓的A戶房屋(不含車位)。買方在簽約前發現我要售出的那一戶的房屋總坪數比原來多出7.7坪左右。經查,好像是車位的權利範圍。但是我在25年前買這一戶時本來就沒有買車位,所以也不明白為什麼現在的權狀是有多出這個共有部分的權利範圍。因為當初買房的事主均已經不在大樓內居住,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個多出來的範圍?又,我是否可以進行買賣,並且於簽約書載明買賣並不包含車位?
本人近日預售出座落於某大樓的A戶房屋(不含車位)。買方在簽約前發現我要售出的那一戶的房屋總坪數比原來多出7.7坪左右。經查,好像是車位的權利範圍。但是我在25年前買這一戶時本來就沒有買車位,所以也不明白為什麼現在的權狀是有多出這個共有部分的權利範圍。因為當初買房的事主均已經不在大樓內居住,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個多出來的範圍?又,我是否可以進行買賣,並且於簽約書載明買賣並不包含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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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若屬於法定停車位,通常是將共有部分約定專用,此部分可以調閱規約釐清是否有約定專用之停車位存在。若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繼受人)會取得約定專用之停車位,並繼受權利義務。 反之,若並無約定專用之停車位存在,切勿在買賣契約內記載有停車位存在,以免對方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而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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