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年線內地主換人問提

不動產.土地 租賃 2032 次瀏覽
我目前想要跟一位老地主承租土地目前跟他說是20年
1我想要地上物分隔轉租可以納入條約可以嗎
2如果地主剛好過世換人我簽的20年算嗎
d840cc5d用戶 發表於 2019/08/10 17:15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0 19:00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25條定有明文。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426條之1定有明文。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民法第422條之1定有明文。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土地法第102條定有明文。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土地法第104條第3款定有明文。
    1.若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可以將房屋轉租他人,但若未取得承租人同意,不得將基地轉租他人,否則承租人可依土地法第104條第3款規定,終止契約,請求返還基地。
    2.地主過世,繼承人會概括繼承權利義務,故要受原本之租賃契約拘束,但若地主將土地出賣他人,要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規定,最好將租賃契約公證,以保障權益。另可請求出租人設定地上權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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