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提早解約問題
其他 民事侵權 1263 次瀏覽今年6/30房屋租賃第二次簽約,期間一年,採月繳方式,5000元/月套房,押金一萬。因家人團聚於7/12告知要遷移,房東表示要找到下一位房客才願意退押金一萬。預計遷移日8/1,請問我要如何協調讓房東退我押金?(已查詢民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已於7/12通知 第 454 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房東表示要找到下一位房客才願意退租金一萬 第 424 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之前反應過二手菸的問題,房東說無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