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第227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056 次瀏覽
民法第227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請問律師,民法第227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是麼意思????
又請問:
(1)在買賣房屋糾紛事件中,賣方交屋前將房子弄成部分「不完全給付」算是適用民法第227條嗎?

(2)如果事實上部分土地確實被鄰居侵占增建,但賣方契約上寫錯,寫土地無被他人侵占用,未檢查到房子基地有部分被鄰居增建侵占。適用民法第227條嗎?
fbd3230f用戶 發表於 2020/07/15 00:12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15 00:49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雖為給付,然給付之內容、方法並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
    若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買賣契約標的物有瑕疵,會構成不完全給付。
    實務多數見解認為特定物買賣只有契約成立後之瑕疵才可以主張不完全給付(擔保說),若是契約成立前特定物就有瑕疵,不會構成不完全給付,但買受人可主張有物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若有保證沒有遭占用,買受人另可請求損害賠償。
    
    
                         
  • fbd3230f用戶
    發表於 2020/07/26 20:53
    請問律師:若賣方保證沒有遭占用,但確實有部分畸零地(佔主面積的1/6)遭鄰居增建使用(此為仲介及 買賣方所不爭執)。買受人提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及解約有無失敗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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