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受損

不動產.土地 買賣 743 次瀏覽
本人於102年12月20日向當戶(劉小姐)購買此房(民國68年08月18日建造),而前戶主劉小姐當時未告知我(邊界有些是別人的土地),事隔多年,隔壁土地於今年109年07月買賣成功,並07月10日被告知本房右側牆壁有一半土地為別人的,本人當時於109年07月13日於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重測表(於民國88年01月27日重測結果表),已也歸檔文件,表中記載房子右邊牆壁為3內(表示界址位置保括經界物在內,且書面資料上有當時測量員及當時屋主雙方蓋章見證歸檔),而本人詢問當時地政人員及測量課課長表是說,這是他們當時人員的登記記載錯誤,且隔壁土地買主要求本人將此地需購買回去,但本人覺得不合理,1.因重測結果記載登記爲本人所歸有,不為此隔壁地主歸有,2.前任屋主未告知,3.因地政人員當時錯誤歸本民概括承受,針對此地籍圖登記錯誤造成本人受害損失,是否符合土地法第68條應由該政府機關負損害賠償?
38ed4039用戶 發表於 2020/07/17 00:55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7/17 01:15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1.若經鑑界發現您們並無越界事實,隔壁地主應無權利向您主張。
    2.若您未就越界土地向隔壁地主購買土地,並無相關財產損失,也無理由向地政機關求償。
    3.可就鑑界事實像隔壁地主發函,確定雙方土地權利關係應無爭執處。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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