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跟媽媽借錢,欲討回時又以‘償還已離婚的爸爸之前欠阿姨的債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871 次瀏覽
法律諮詢

  1.根據民法第1046條 &民法第125條 
      我爸小時候跟我阿姨借的錢 
      已經超過時效了
      而且我爸媽已經離婚 也沒有共同財產制
      所以不論有沒有超過15年時效
      不能跟我或是我媽要求償還債務
      對吧?

  2.在成長過程中 阿姨有資助我們生活費
      我跟我媽也在阿姨家一起住了五年
      在現在或是將來 
      阿姨可以要求養育費或是房租嗎?

  3.今年四月
      阿姨以表哥的名義跟我媽借了20萬
      今年七月 我媽需要用錢欲討回時
      阿姨說我媽還欠她很多錢
      所以表哥20萬是還給她不是還給我媽
      是否違法?
     (有對話紀錄及銀行提領紀錄)

  4.延續第一點
      阿姨於105年  二月  十月
      以要我媽償還我爸欠她的債務為由
      我媽分別還了阿姨  二十多萬 及 四十萬
      請問這兩筆還款的正當性?可否討回?
     (只有郵局提領紀錄)
      因無其他證據  如果對方執意否認
      或堅持已忘記此事  該怎麼辦?

  5.前幾年 外公外婆過世
      阿姨沒在工作  所以沒有勞保
      我媽用勞保申請親屬喪葬補助
      現在阿姨說因為出殯費用都是她出
      所以親屬喪葬補助是她的
      要我媽領出來還她
      是否有需要將這筆錢給她?
021e1ea7用戶 發表於 2020/07/18 19:51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7/18 22:03
    回覆諮詢(1982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3)

    感謝律師回答
    阿姨要求償還任何費用,均需提出證據證明,且超過15年時效的部分,如對方提起民事訴訟,您除了可要求對方舉證外,也可以超過時效為理由拒絕返還。同理,令堂要跟對方要回已支付的費用,也需透過提出證據證明並透過訴訟索求。
    因所涉及金流及事實經過較為複雜,如有其他疑問建議您安排時間與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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