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以及檢察官程序問題
其他
其他
1971 次瀏覽
我遇到恐怖情人,3月底我因為受不了對方決定分手,對方開始有言語恐嚇;如:「不要再逼我,我真的會帶女兒走上黃泉路」或「我會抱著女兒一起死」等等的語句!我在4/6到家事法庭申請保護令,4/7到警局提告恐嚇!
4/10對方來到我公司外徘徊要求見我,因害怕所以由店長送我回家躲避,對方在這期間一直由騷擾恐嚇我揚言「死在我家門口」且傳送在我的機車旁割腕傳照片給我(時間大約4/10 23點多),但我於4/10 19點多收到暫時保護令的公文,因對方一再騷擾恐嚇所以我在4/11凌晨到派出所提告違反保護令!再4/11-4/12中間對方仍有傳簡訊說到「你明我暗」等語句;4/24-5/6中間仍不斷傳簡訊騷擾想挽回我!
6/17到地檢署開庭,對方主張4/13才收到公文,所以檢察官表示:「對方並未違反保護令!」
再者我所提吿的「恐嚇」以及「違反保護令」皆屬於公訴罪,但檢察官在庭上一直告訴我這個判下來罪很輕,你確定你要上訴到法院給法院判嗎?我所知道的公訴罪,不管我是否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者我想撤告,檢察官都應起訴對方!但我的檢察官卻一直告知我要給對方機會緩起訴就好!最後再讓我簽筆錄時也沒有讓我看過內容而是直接叫我簽名,因為第一次面對這樣的官司不知道這個程序是否正確!
我的問題:
1.保護令一定要對方收到,我的控告才有成立嗎?
2.想知道檢察官得程序上是否有瑕疵
3.檢察官判了緩起訴我還能再要求重審貨上訴嗎?
866c7ee0用戶
發表於 2020/07/19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