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承租方要求店屋提前解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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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一店面出租, 合約已簽訂, 租賃期間為109/9-113/8, 也已收到承租方訂金(2個月租金)。惟於內部整修期間, 突然接獲對方通知不租, 契約書中有項條文"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乙方絕無異議。"
請問就出租方(我方)而言, 可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求償全額訂金(2個月租金)嗎? 或是需依照契約書僅能求償1個月租金?

以上,謝謝您的回覆~
430a2774用戶 發表於 2020/07/20 12:04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7/20 12:09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依不動產租賃契約應記載不應記載規定,承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至多扣留承租人一個月押金,惟就您所述,兩個月租金性質惟何,是否屬於押金,倘若是租金為何提前要求承租人繳納,這部分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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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0a2774用戶
    發表於 2020/07/20 14:09
    您好, 感謝洪律師迅速回覆。如您所述, 兩個月租金即為押金, 雙方契約書相關條文為"乙方應於訂約時, 交於甲方新台幣o萬o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 故此筆押金為當初簽訂契約時, 承租人主動提供。 據悉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的事由, 以致不能履行時, 訂金不得請求返還;..」故想請教, 是僅能依雙方契約書求償一個月或是可依民法第249條求償全額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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