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採定期制,甲方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時間使用完畢時,本契約即告終止。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 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依下列方式返回費用:
定期定額返還: 一、契約生效後自甲方預訂上課日起未超過7日(含)終止本契約,乙方將扣除甲方已使用課程,每一團班堂(時)數定價為新台幣600元、一對一班堂(時)數定
價為新台幣1800元,甲方已使用堂(時)數,以乙方系統紀錄為準。若已使用耳機麥克風應再扣除費用計新台幣600元,其餘款項無息退還。 二、契約生效後未超過30日終止本契約,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的百分之七十。 三、契約生效後未超過修業期間三分之一且上課堂(時)數未超過總堂(時)數三分之一終止本契約,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的百分之五十。 四、契約生效後逾修業期間三分之一或上課堂(時)數逾總堂(時)數三分之一終止本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如有辦理退費時,授權本公司代為處理銷貨折讓單,以便辦理退款流程。
上述內容第三條有寫到時(數),對方堅持那條的內容裡有「或」只要滿足其中一項就不予退款
想請教這樣是合理的嗎?實質上並未真的使用到時數的三分之一
另外退二分之一是符合法律效益的嗎?因為走法條規定最高20%我是否可以爭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