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屋購置已付訂、簽金,合約已簽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095 次瀏覽
合约是建商的預售屋型契约,代銷說都可以成立,所以簽了,正本全部代銷收給建商用印。
當天付十萬訂金拿了一張紅色單據載明購屋房型門牌及價金明細,四天後匯30萬簽约金。
代銷說後續銀行貸款若無法核貸,訂簽金40萬退還,但是銀行尚未對保且告知貸款額度無法依建商及代銷所述可達八成,紅單上載明頭期2成餘貸8成,。
現在代銷催我還紅單去換合約,我告知代銷貸款無法成立時,合約根本無法成立,代銷說他們無法保管契約。
上述應如何做才能保護自身權利?
112e9d67用戶 發表於 2020/07/23 12:13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7/23 13:06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當初代銷約定若無法核貸,則簽約金返還等等約定內容,若有相關事證可茲證明就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請求代銷以及賣方解約,若有造成您其他損失可向代銷求償。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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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23 15:59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首先要先審閱預售屋買賣契約就貸款約定之記載,是否有無法核貸,退還定金40萬元之約定,以及該約定所稱無法核貸之意思為何。
    若契約並未記載,則要向辦法證明代銷公司人員當初有承諾無法核貸,退還定金40萬元,若有辦法證明就可以依約定請求退還。
    若無法證明則只能依照預售屋契約約定履行,通常會有下列約定: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詳細情形還是要審閱預售屋買賣契約才有盼法判斷。
    
    
                         
  • 王啓任律師
    王啓任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24 11:08
    回覆諮詢(218)、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1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歡迎加LINE討論 kppyt669
    -王律師
    
    
                         
  • 112e9d67用戶
    發表於 2020/07/31 10:20
    謝謝律師的說明,已進行證據及契約查察的作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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