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內容疑慮
其他 其他 997 次瀏覽事實經過: 前陣子朋友遇到的問題,當初與房東簽立租賃簽約,因付款方式與房東要求不同,房東要求使用支票支付,但我朋友的支票還在申請當中,經協調,房東願意在支票申請通過之前使用轉帳方式,一旦支票申請通過即改為支票方式支付房租,因此需要一位連帶保證人作保,但那位連帶保證人改過名字,他在合約書上簽的是舊的名字(例:王大明改名為王小明,合約書上簽的為王大明) 問題一:請問連帶保證人這樣的行為會影響契約的效力嗎? 問題二:連帶保證人這樣有觸法嗎?觸犯的條例是什麼呢?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