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子女扶養定義以及是否可免除扶養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1560 次瀏覽父親以大學時代負擔學費生活費為由訴請扶養費。 試問年幼時父親離家,逃避贍養費,年幼由媽媽扶養至18歲,20歲時才至法院訴請離婚,但於我大學時已超過18歲,又來主動說要負責學費等; 但後無感情沒有連繫,卻訴請扶養費。 問1: 18歲後的主動扶養已成年子女,是否符合有盡子女扶養義務? 問2: 是否有機會免除父親扶養義務?
父親以大學時代負擔學費生活費為由訴請扶養費。 試問年幼時父親離家,逃避贍養費,年幼由媽媽扶養至18歲,20歲時才至法院訴請離婚,但於我大學時已超過18歲,又來主動說要負責學費等; 但後無感情沒有連繫,卻訴請扶養費。 問1: 18歲後的主動扶養已成年子女,是否符合有盡子女扶養義務? 問2: 是否有機會免除父親扶養義務?
您好,目前可以考慮就生父過去對您並未有扶養事實做為理由,提出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之訴,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是否有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空間,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提起民事訴訟。
你好: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2項)。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1.18歲以後可能有支付學費,可解釋為有支付部分扶養費,但先前仍屬於無障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若父親無法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扶養,此時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免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您好: 可於父親請求您扶養的訴訟中,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訴。惟僅有大學時期有所扶養,是否可達免除程度,建議需與律師諮詢或委請律師視您與父親間成長歷程、父親為何突然大學扶養等事實條件尋求主張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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