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漏水
不動產.土地 其他 2170 次瀏覽請問 我們住大樓的。頂樓漏水,想做防水的。 跟管委會提出申請。他們拒絕。 因,我們七年前做過了,不能再做,要做,要等明年招開區權會時, 徵求大家的意見。 請教,我該如何?謝謝
請問 我們住大樓的。頂樓漏水,想做防水的。 跟管委會提出申請。他們拒絕。 因,我們七年前做過了,不能再做,要做,要等明年招開區權會時, 徵求大家的意見。 請教,我該如何?謝謝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我們住大樓的。頂樓漏水,想做防水的。
跟管委會提出申請。他們拒絕。
因,我們七年前做過了,不能再做,要做,要等明年招開區權會時, 徵求大家的意見。
請教,我該如何?謝謝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頂樓屬於共用部分,而如果修繕程度達於「重大」
依法應由區權會決議為之
至於是否重大,需檢視規約的約定內容
通常為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5%。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
因此,本案修繕是否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
宜先釐清此點
若非屬此種情形
則可透過管委會逕行修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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