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自由 傷害 恐嚇取財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919 次瀏覽告我們的人欠我朋友錢剛好在火鍋店遇到問他要不要跟我們去別的地方講這件事情怕影響火鍋店他自願上我朋友的車我們沒有強迫他 後來他又還錢事後又告我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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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所述似乎沒有強迫脅迫之情況,但為了解全貌,建議您與律師諮詢後,委請律師進行專業答辯,爭取無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謝俊傑律師 電話:(02)2351-0666 分機13 手機:0909-617-580 LINE:law41326(諮詢前請告知姓名、所問案由及相關事實) 信箱:law41326@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
您好,對方既然提告,對於當天事實似乎跟您們有相當大差異,有無刑事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建議先與律師諮詢,釐清相關事實經過,並於收到警方通知書時委請律師陪同製作筆錄及後續辯護,以爭取不起訴處分,保障您的權利。
依所述,若未涉及刑事不法行為,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爭取有利答辯,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您好: 若對方提告,則對方所描述的情況勢必會與您的敘述有極大落差,可能涉及妨害行動自由、恐嚇等罪 建議於傳喚前盡快與律師約詢,以避免之不瞭解法律要件而不慎作出有害自身利益之陳述。 以上供參考。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是自願與您同行離開,您並未施加強制力。惟對方既然對您提告妨害自由、傷害等罪,對於事實之描述與您應有不同,建議您應與律師諮詢,於筆錄前擬定答辯策略及相關可證您所述為真實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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