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犯罪高等檢察署再議結果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1987 次瀏覽在地方法院時,檢察官判決組織犯罪不起訴,因為這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算是重罪,好像法律規定必須送去再議,這幾天收到一張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看不太懂意思,內容以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某某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為不起訴處分。茲據該署檢察官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通知 一、本署受理109年度上職議字第。。。號,被告某某某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再議乙案,於109/07/22處分駁回確定,並起算緩起訴處分履行期間。 我想問的是: 1.請問以上是什麼意思,我有罪嗎?還是確定一樣不起訴了呢? 2.並起算緩起訴處分履行期間,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會被處罰嗎?還是沒事了呢? 請律師幫我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