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相處親密的少年父母說要提告性騷擾
刑事犯罪 少年事件 916 次瀏覽事實經過:我與1位現年15歲的少年相處親好,彼此認識6年.他平日生活大小事或娛樂用品都會與我商量,請我贈送他.我與他彼此說過喜歡對方,因此常輕微碰觸他身體的隱私處示好.但從未相互手淫或性交過.最近為少年父母知道,說要對我提告性騷擾. 問題: 1.我對他的隱私處碰觸,通常時間短暫僅幾秒,且未讓他與我有性反應,或引起與滿足性慾.請問我是否會被認定"猥褻"? 2.如何證明我對他的碰觸,是雙方彼此合意.且他事後仍長期與我維持親好的往來關係? 3.我如何在法庭上表示有悔意,爭取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