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無晶片被前任帶走,未歸還算侵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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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之前自己買了一隻幼貓(金額全部ㄧ萬二我出的),前任說要帶去幫忙照顧長大一點帶回我這(因為家中還有養其他貓狗 怕太小被欺負 所以同意),我同意了,之後說要看小貓對方都是草草帶過不給我看。事後將近半年分手了,對方也同意要歸還,但是遲遲沒有消息。補充:他也沒有說有沒有帶小貓打針 注入晶片 所以我也不清楚。(有對話紀錄證明他同意歸還)


問題:問題1⃣️,請問  如果晶片他自己私自用自己名 未經過我同意該怎麼辦?
問題2⃣️,請問  以上他這些算侵佔嗎?可提告嗎?
44151de6用戶 發表於 2020/08/01 02:13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8/01 07:56
    回覆諮詢(19552)、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09)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如對方置之不理,建議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或聲請調解。
    對方要成立刑事侵占罪比較困難,建議與律師諮詢是否有提告空間。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8/01 08:47
    回覆諮詢(2081)、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6)

    您好,刑事部分可能要進一步證據,可預約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8/01 11:22
    回覆諮詢(410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1)

    您好:
    
    提告一則類似判決供您參考:「
    ooo與ooo原為男女朋友關係,ooo與其所有名為「oo」之瑪爾濟斯犬1 隻(下稱系爭小狗),共同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0 號之ooo住處,其後ooo與ooo因感情生變而分手,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ooo準備攜帶系爭小狗搬離上開ooo住處時,ooo要求ooo將系爭小狗留在其住處,由其照顧1 個星期,經ooo應允,並言明應於同年月24日將系爭小狗歸還後,ooo始將系爭小狗留在上開ooo住處由其照顧,ooo因而持有ooo所有之系爭小狗。詎ooo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系爭小狗據為己有。嗣於102 年4 月21日起至102 年4 月28日間,ooo多次以電話與ooo聯絡詢問返還系爭小狗事宜,遭ooo拒絕或拒接電話,ooo另以傳送訊息之方式與ooo聯絡,ooo亦不回應,至102 年4 月29日,ooo再由員警陪同,前往上開ooo住處欲取回系爭小狗,亦遭ok 拒絕,始悉上情。」(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540號刑事判決參展)
    
    因此,若您能證明當初寵物僅是暫時由對方照顧一段期間、嗣後應歸還而對方拒不歸還,則不無成立刑事侵佔之空間。建議可持相關證據與律師預約諮詢,並可考慮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返還、或直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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