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號換現金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994 次瀏覽事實經過: 一、事件發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事件描述:2年前透過網路經由門號換金金認識一位嘉義業務,對方說是滿一年即可過戶,一年間有繼續正常使用,但過一年了對方稱要接門號的客戶忙碌為由,繼續讓我辦續約,原本只是四支門號,殊不知後續竟寄出很多門號帳單,後來查問電信公司後,台哥大4門,遠傳6門,台灣之星1門,多達11門˙,原本我自認倒楣做賠本生意,接著收到警察局通知,說其中1門帳單被人拿他人信用卡去盜刷,現在被害者提告,請問這樣可能還有挽救方法嗎?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