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離家出走與別人生小孩,卻要求我爸共同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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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師您好,我住在台中,我的生母在約1996年我才兩歲時離家出走,不與家人聯繫,多次尋找到她也不願回家,到最後聯繫不上,就這樣一直斷了音訊,約在2005時,我爸發現戶口名簿上莫名多了兩個女兒,才發現是我生母離家出走後去屏東與別人所生,但卻將她與別人所生的孩子登記在我家戶口名簿下,甚至生父還填寫我爸的名字。所以當時請警方聯繫上她之後辦理趕緊離婚手續,她再也與我們家無關。

但今天,我們卻收到他寄來的家事調解通知書,要求我爸需要共同扶養她那兩個不是與我爸所生的孩子,到現在那兩個孩子的生父欄仍是我爸的名字,而我爸這個無辜被戴綠帽的人,好不容易跟她沒關係了,卻還要因為她無理的要求專程去屏東與她調解。

想請問律師,遇到這樣的狀況,我們是否可以申請DNA檢驗證明孩子不是我爸所生,並且對她提告?先謝謝您閱讀及回答。
77441296用戶 發表於 2020/08/05 10:57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8/05 12:18
    回覆諮詢(19795)、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應先解決對方提告事宜,建議先與律師諮詢,委請律師提出答辯並陪同到屏東開庭。
    另外,一併討論是否有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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