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離家出走與別人生小孩,卻要求我爸共同扶養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811 次瀏覽高律師您好,我住在台中,我的生母在約1996年我才兩歲時離家出走,不與家人聯繫,多次尋找到她也不願回家,到最後聯繫不上,就這樣一直斷了音訊,約在2005時,我爸發現戶口名簿上莫名多了兩個女兒,才發現是我生母離家出走後去屏東與別人所生,但卻將她與別人所生的孩子登記在我家戶口名簿下,甚至生父還填寫我爸的名字。所以當時請警方聯繫上她之後辦理趕緊離婚手續,她再也與我們家無關。 但今天,我們卻收到他寄來的家事調解通知書,要求我爸需要共同扶養她那兩個不是與我爸所生的孩子,到現在那兩個孩子的生父欄仍是我爸的名字,而我爸這個無辜被戴綠帽的人,好不容易跟她沒關係了,卻還要因為她無理的要求專程去屏東與她調解。 想請問律師,遇到這樣的狀況,我們是否可以申請DNA檢驗證明孩子不是我爸所生,並且對她提告?先謝謝您閱讀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