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74條之2第2條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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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在外工作有掛號書信都是母親代收轉達消息給我,母親年紀大記憶不好,
我今天上網一查才看到被緩刑已被撤銷,(經檢察官先後2 次命其於109 年5 月14日、同年6 月24日報到執行,均
未依檢察官命令按期到案執行)
如果我盡快聯絡檢察官 或是保護官他們有可能給我機會嗎?我能再上訴我嗎?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下面是主文我本人有自行刪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撤緩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撤銷緩刑
受 刑 人 林OO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1188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19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OO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於民國109 年3 月21日確定。玆因受刑
人即受保護管束人經傳喚未到,並經警查訪稱:依址查訪未
遇,由同居之其母收受通知,向警告以受刑人確實居住該地
,會轉告其依期到署,惟仍拒不到署,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74
條之3 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等規定,聲請撤銷其上
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
判決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4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
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
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刑事判決附
此亦有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
命令、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09 年5 月27
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094415697號函、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足認其確有
不服從檢察官命令,拒不到案執行上開緩刑保護管束之情,
違反上揭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規定情形,情節
重大。是核本件聲請合於上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e1d4b23f用戶
發表於 2020/08/06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