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106 次瀏覽
事實房子原本由媽媽,外婆以及其他兄弟姐妹一起繼承,之後媽媽將她的持分過戶給我,之後外婆過世了外婆的持分再由媽媽以及媽媽的其他兄弟姐妹一起繼承,現在房子要賣了(簽約金220萬已收)也有寫委託書委託其中一位持有人賣,現在替他持有人宣稱之前我媽媽有口頭承諾說要與其他7位持有人一起出一筆共同基金(每人10萬)如我們不肯在目前已收取的訂金中扣除,那麼賣房子的錢他們就不肯給我們,要我們跟他們走完法律程序才肯給我們


問題:請問這樣他們算侵占嗎?
那我該如何自救
677e0972用戶 發表於 2019/08/14 09:02

1 位律師回答

  • 李珮瑄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9 10:49
    回覆諮詢(110)、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31)

    您好,您辛苦了!我是李律師,希望能幫上您。
    
    依照您的陳述,房子買賣已經是必然的事,只差後續幾期款項入賬。
    似乎委託持賣該人宣稱您母親說過,每個人都要出十萬元作為共同基金,該十萬元用途本意為何呢?首先您母親是否確實說過此話?倘果真有說,該金錢的用途為何呢?是房屋買賣過程中有一筆成本需要填補,還是這屬於持賣該人認定要給他的報酬呢?由於資訊未明,尚且僅能做以上推測。
    而以上資訊的未明朗都將影響後續您的處理方式,而對方如果僅是扣留住該筆款項而並沒有要占為己有,刑法上也不會有侵占罪的問題。
    
    目前僅能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面談後,再做任何法律行為比較好。
    
    以上係依您所陳述的內容,所分析之法律意見。
    倘若您需要更多協助,請與我聯繫,我將盡力為您處理。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