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分配認知不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512 次瀏覽
事實經過:房屋所有權人共七人,持分均等,其中六人贊成租金各拿1/7,只有其中1人要分配大於1/7。


問題:請問可以採多數決嗎?逕行以1/7分配?
fca758e5用戶 發表於 2020/08/13 20:20

2 位律師回答

  • 林博文律師
    林博文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8/13 20:25
    回覆諮詢(85)、最佳解答(6)、獲得感謝(34)

    感謝律師回答
    民法規定共有物的管理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行之,所以你們七位有六位同意是可以決定的
    共有物的爭議比較複雜,若未來有相關爭議建議還是備齊資料向律師諮詢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8/24 12:22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分別共有房屋之出租,核屬管理共有物之性質,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只要應有部分過半數及共有人人數過半之同意即生效力。但,若應有部分合計已超過3分之2時,人數部分就不用考慮了。
    
    本此,依您說述,7個共有人之持分均相等,各為7分之1,則只要有4個以上之共有人同意即可生效力,自可決定各共有人依照7分之1的比例分配該共有房屋之租金。
    
    相關條文如下,請參照。
    
    民法第820條規定:「(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2項)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第3項)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第4項)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第5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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