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人幼年曾受扶養權利人之虐待,對於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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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8-1條所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權,係指於符合該條所列各款情形,扶養義務人得訴請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惟該請求權在舉証上應由孰負責?又因其虐待事件都已經歷一段時間 (幼年至須負扶養義務常常歷經數十年),舉証上是否亦有困難?感謝大律師們回答,謝謝!
ef7a3d1d用戶 發表於 2020/08/14 21:04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14 21:1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除受扶養權利人自承,否則應由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之人舉證證明,可請當時同住之親屬或知情之人出庭作證加以證明,若有其他證物可以證明,也可以提出給家事法庭。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8/14 21:47
    回覆諮詢(411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1)

    您好:
    
    1.會由聲請人,也就是主張其扶養義務應減輕或免除者負擔舉證責任。
    
    2.此類案件多半年代久遠,可嘗試請有見聞的親屬協助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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