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人幼年曾受扶養權利人之虐待,對於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請
其他 其他 1501 次瀏覽民法第1118-1條所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權,係指於符合該條所列各款情形,扶養義務人得訴請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惟該請求權在舉証上應由孰負責?又因其虐待事件都已經歷一段時間 (幼年至須負扶養義務常常歷經數十年),舉証上是否亦有困難?感謝大律師們回答,謝謝!
民法第1118-1條所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權,係指於符合該條所列各款情形,扶養義務人得訴請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惟該請求權在舉証上應由孰負責?又因其虐待事件都已經歷一段時間 (幼年至須負扶養義務常常歷經數十年),舉証上是否亦有困難?感謝大律師們回答,謝謝!
你好: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除受扶養權利人自承,否則應由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之人舉證證明,可請當時同住之親屬或知情之人出庭作證加以證明,若有其他證物可以證明,也可以提出給家事法庭。
您好: 1.會由聲請人,也就是主張其扶養義務應減輕或免除者負擔舉證責任。 2.此類案件多半年代久遠,可嘗試請有見聞的親屬協助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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