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繼承及失蹤人口協尋相關流程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1071 次瀏覽您好 問題是這樣,已過世的父親有留下當初阿公過世分的土地的6分之1土地,繼承人是父親再娶的大陸籍配偶, 但近日要處理此土地,但多年來都找不到當年中父親再娶的大陸籍配偶,只知道此配偶姓名,其他照片證件都沒有,該如何尋找此人或報失蹤? 若此人不在台灣此土地該如何要回? 謝謝
您好 問題是這樣,已過世的父親有留下當初阿公過世分的土地的6分之1土地,繼承人是父親再娶的大陸籍配偶, 但近日要處理此土地,但多年來都找不到當年中父親再娶的大陸籍配偶,只知道此配偶姓名,其他照片證件都沒有,該如何尋找此人或報失蹤? 若此人不在台灣此土地該如何要回? 謝謝
你好: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若尚未成為台灣地區人民,超過三年未向法院聲明繼承,視為拋棄繼承,可以直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再協議分割。 若繼承時已成為台灣地區人民,無法協議分割,只能訴請法院分割。
您好,如果大陸配偶在繼承開始時仍是大陸戶籍,則繼承起超過三年未以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就已視為拋棄繼承,無須再將其列為繼承人。如果不符上述情形而有繼承權,處理遺產也無必要找出全部繼承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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