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網路上發文 並指名道姓(我臉書的名字)並說我是公車婊子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1757 次瀏覽
8/15的時候我跟朋友去吃飯並打卡
對方在文章下面留言說「為什麼要傷我眼睛」
之後他去他的個版發文
並標註幾位好友
在圖片上表示
「社會在走,朋友要有
公車在開,乘客要有
XX(我的臉書名字)再婊,鮑魚要有」
然後打卡地點在一間名為"婊子小姐"的餐廳
想知道
1.這是刑法,我滿18未滿20能自己去提告嗎
2.這是否構成犯罪,告不告的成
35c1f9c5用戶 發表於 2020/08/17 22:54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8/17 23:31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目前即可逕行(即便未滿成年)就對方公然侮辱事實提出刑事告訴,待刑事案件起訴後可就人格權受損事實對留言者附帶民事求償。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8/17 23:40
    回覆諮詢(19943)、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3)

    即使未成年,您也可以截圖後提告公然侮辱罪,是否有成罪空間可提供截圖與律師諮詢。
    
    
                         
  • 黃采薇律師
    黃采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17 23:57
    回覆諮詢(516)、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124)

    您好,建議截圖後提出公然侮辱罪的刑事告訴(案發6個月內),如果罪證明確、網路留言也找的到本人的話,有相當的成罪機會。另外您亦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要求對方賠償和解,或是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案發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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