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的成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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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職場性騷擾的定義,下列是否成立?
事情經過:
在工作的時候,因為副店長摔倒送醫,臨時請乙女來代班,
因為那天下雨乙女穿著短褲,因為上班途中大家都在玩笑嬉鬧,
甲(當事男)乙(當事女)丙(女同事)三人有肢體上的碰處,
當下乙也沒有表示不舒服,甚至跟著大家一起再玩鬧,
下班回家後,乙女向男朋友開玩笑的方式表示,
今日上班被甲摸大腿,卻沒有將我們大家一起玩樂的問題講出來,
導致女方男友覺得自己女友被吃豆腐,
事隔四天後,乙女上班時跟著大家一起玩鬧,也告知甲男他有包裹來了很開心,
甲男也不以為意的幫他拿了包裹後告知要幫他拆包裹,
當下乙女沒有任何回應,也在旁邊看讓甲男拆了包裹,
而甲男跟乙女和丁女(另一個同事),
拆開包裹後一直開玩笑嘻鬧說為何要買後外套,
乙女表示是我男朋友買給我的,玩鬧之後,
乙女將包裹拿去結帳順便把剛剛拆開的包裹再裝回去封箱,
甲男下班的時候還有買自己的零時分給同事和乙女,
乙女也很開心的吃了巧克力,事後乙女男友前來拿包裹時發現包裹被拆開,
詢問乙女,而乙女什麼都不敢說,只說是甲男開了他的包裹,
乙女男友不爽當下打電話給對方,並告知甲男摸女友大腿及拆包裹不舒服,
如果你們現在不過來處理,我已經請好律師等你們過來,
甲男接到消息後,立刻至店鋪跟乙女和乙女男友協商並做道歉,
並告知如果哪裡造成你們不舒服請告知,
並且90度的向乙女和乙女男友道歉,甚至願意賠償該包裹的金額,
而乙女卻未告知,是因為在嬉鬧的過程中拆開的,
乙女男友協商過程中,
以女方不敢告知主管怕事情搞得太嚴重跟甲男和副店長(親姐)是親姐弟的關係,
一定會包庇並且處處針對乙女,甚至還從乙女嘴巴說出,
男友說男生是帶把的,一定會去性騷擾別人,
然而乙女男友以律師這個名詞,
造成甲男與副店長(親姐)有被威脅的感覺,
然而協商完畢後,副店長詢問乙女男友ok嗎?,接受嗎?,乙女男有表示ok,
乙女男友離開,甲男跟副店長(親姐)留下乙女,
並且告知這件事情如果造成妳的不舒服,妳要告知,
妳不告知沒有人會知道你不舒服,甚至詢問乙女,
甲男的行為是否造成你的不舒服,乙女表示甲男的行為沒有造成不舒服,
因為知道甲男的個性為何,所以覺得只是開玩笑嘻鬧而已,
副店長(親姐)再次確認是否造成不舒服,乙女表示沒有,
甲男也告知乙女,造成你的不舒服要跟他告知,如果不告知,
他也不會知道乙女的不舒服,甚至跟乙女表示自己之後上班會跟他保持關係,
並且以公事為主,不會再有過多的接觸,乙女表示,她不想要事情變成這樣,
她不知道事情為什麼會變成這樣,
她只是跟她男友玩笑性的講此事(沒有講訴完整的經過),
不知道為何男友反應會這麼大,副店長告知乙女她在帶傷休假,
然而大家都是在嬉鬧,妳自己也清楚,此
事情的啟發點就是因為你開玩笑的跟男友說,卻沒完整告知事情經過
,導致這件事情的發生,順便告知乙女男友剛剛的行為會造成有被威脅的感覺,
乙女男友正在氣頭上,妳應該要讓他冷靜處理,
但是事情發聲也協調過了,講開互相沒事就好,表示要離開了,
乙女在甲男跟副店長(親姐)要離開的時候,向他們說對不起,
並且告知不知道為什麼會搞得這麼大,副店長表示人沒事就好,
並且離開(但是協調過程沒有錄音卻有監視器畫面),
但事後乙女直接去報警甲男對她性騷擾,
卻未向自己的主管反映這件事讓主管處理,
而是去警察局搬出法條向警察報案,
隔天甲男上班遇到派出所及警衛前來要求調閱監視器,
甲男告知警方,監視器部分要待他向主管告知後才可以調閱,
甲男向主管告知後,主管表示要調閱監視器並且帶走要向總公司發公文才可以,
警方表示可以待他回去後會呈報公文,
甲男乙女的店長在早上也接到乙女告知,
因為甲男對她摸大腿性騷擾,導致她不敢上班不敢靠近甲男,
覺得甲男會在性騷擾她,乙女男友也向勞工局和校安中心的人員提報,
並且在校安人員到來的時候,乙女男友在客人面前直接向校安人員表示,
甲男就是那個加害者,他就是那個加害者,
校安人員向甲男詢問貴性及是否是該校學生,
甲男表示不是,校安人員表示會依造派出所的司法程序去走,
而乙女卻躲在旁邊沒有任何作為,店長事後也像乙女連絡,
表示想聽當事人的意見,並且告知乙女的訴求是什麼,
乙女告知訴求1.誠懇道歉2.賠償後續無法上班的薪資,店長連絡乙女之間,
甲男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且向主管告知後續校安人員的到來,
畫面中甲男乙女丙女丁女皆是開心嬉鬧的畫面,
而丙女丁女也表是大家都是再玩鬧,為什麼他要這麼做?。
ps.協調過程中,乙女皆無回應,皆是乙女男友(第三人不是當事者)回應

問題:
1.請問這樣是否造成性騷擾
2.監視器畫面及證人皆表示都是再玩鬧的過程
3.乙女男有此行為是否威脅及誹謗
4.乙女表示不敢跟甲男一起上班,但上班卻開心吃了甲男給的巧克力,
是否與他上訴不符合
5.如果該事件私下和解,和解書內容願意答應對方訴求
且事後永不得再對此事提告或要求民事及刑事賠償,
是否就是成立甲男的行為是性騷擾
6.如果此事過後再有聽到甲方被說是性騷擾的人,
是否可以對乙女及乙女男友提告
3ef81541用戶 發表於 2019/05/12 15:24

1 位律師回答

  • 王奕淵律師
    王奕淵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23 11:58
    回覆諮詢(107)、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29)

    您好,臚列以下幾點提供您參考:
    1.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但甲男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還需要衡量主觀想法及客觀才有辦法判斷,建議您準備好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詢進一步協助。
    2.乙女男友行為就上開您的描述,應無恐嚇,誹謗部分應不成立,至多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3.私下和解並非認諾自己的犯行,而是止息紛爭的手段而已
    4.若事後甲有聽聞被指謫是性騷擾的人,除非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是乙女及其男友所述,否則無法對其訴諸法律。
    
    若有其他不明,還請於禮拜一至五1000-1800來電03-341-1815或來信至csjlowang@gmail.com,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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