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決定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且認為雙方都應促成子女與他方父母的善意互動,
除非能證明對子女有不利之處,
建議您委由專業律師協助提出可說服法官的證據,並協助您完成訪視等等程序,以爭取您需求的探視方式
提供本所承辦案例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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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