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待修等待期損害賠償舉證與債權讓與問題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280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9/6/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案, 無筆錄, 現場無破壞, 我方有前後行車紀錄器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車損部分由我方車體險已賠付完畢

五、事實經過:
我方行經十字路口時停等禮讓行人, 車輛遭對造車輛由後方追撞受有車損, 進場維修40天, 維修費用我方已出險由我方保險理賠, 車輛登記持有人是家人, 事故當下駕駛人為本人

六、問題:
我向對造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主張維修40天因車輛無法使用受有所失利益, 證據我有提供事故聯單, 我方前後行車紀錄器, 車輛維修照片, 與車輛維修工單證明車輛進廠維修期間, 並列出目前同等級車輛的租車行情6家業者價格平均價格, 但因家中還有其他車輛可使用足以維持原日常生活所需, 所以並沒有實際去外租車

1. 所失利益原因事實除了上述事故事實經過, 以及維修單據照片, 以及租車行情, 是否已足以說服法官我有受所失利益的事實? 
2. 已同等級車輛之租車行情是否可以作為所失利益的參考價值? 
3. 維修期間車輛無法使用之損害, 是否等同於車輛事故所致之維修費用所產生之債權? 提起民事告訴是否也需要登記車輛所有之家人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予我? 若請求權轉讓予我後還需要填寫民事委任書嗎?
b7f7ada7用戶 發表於 2020/08/18 14:37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8/18 20:53
    回覆諮詢(19762)、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感謝律師回答
    您的情況屬於所受損害,並非所失利益,訴訟中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需經兩造同意或聲請法院裁定由您承當訴訟。
    但受限於篇幅無法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建議直接將完整事實經過與維修單收據等提供與律師諮詢。
    
    
                         
  • b7f7ada7用戶
    發表於 2020/08/18 23:08
    高律師您好,如您所說無法使用車輛期間損失確實應為所受損害,因我已送民事狀寫為"所失利益",地院簡易庭已通知開調解庭,是否還可以聲請更正為"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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