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行消費糾紛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39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媽想要去通訊行買手機,在店員的推銷下簽了一份高於市價太多的攜碼綁約且送手機的合約。

但我媽的手機號碼是放在我爸名下的,依規定攜碼必須要有我父親的同意。

在簽約的時候通訊行要求我媽簽我爸的名字,給店員影印我媽的雙證件,收一千元的訂金,並約定我媽帶我爸的雙證件去影印去完成合約。但店員及我媽都並未告知我爸合約內容。

而後續我爸並不同意我媽簽署這樣的合約,要求取消該合約。電信行方面則是以「夫妻間名字可以代簽,所以合約已經生效」作為理由,要求沒收訂金、另威脅我媽要付上萬元的違約金。

後續對方另提條件,要求我方可以解約,但需要支付手機的價錢、一千元的解約金以及沒收一千元的訂金。而手機價錢對方開的是一年前官方的建議售價為5990,該手機目前在網路上的價格為3800~4200左右,我父母十分不能接受對方的條件,故上網詢問。



問題:

1.在我父親的雙證件尚未交給通訊行前,該契約是否有生效?對方要求違約金/解約金是否合理?

2.若後續進入法律程序,我媽這樣是否會有偽造文書的刑責?

3.關於手機對方以建議售價要求收費,我方是否有議價的空間?因雙方在簽署合約前並未約定、提及手機價格,而是在要求解約後對方才告知我相關資訊。

4.是否能夠退還綁約贈送的手機(已使用一周)而不需支付手機的價格?
452e91de用戶 發表於 2020/08/21 22:23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24 06:5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依民法規定,夫妻間只就日常家務互有代理權,所以這份您母親以父親名義簽署的契約未得父親同意前是不生效力的,但您母親未得父親同意就簽署契約,對方是有可能可以請求相關損害的。
    2.如前所述,母親未得父親同意,對外擅自簽署父親名字,是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但您母親之所以簽署父親名字,是因為對方業務員的唆使,那對方業務員也會成立教唆偽造文書罪。
    3.以手機價格要求收費,我覺得還有議價空間,可以現行該手機市場價格作為議價基礎。
    4.若對方同意,是可以退還已使用一週的手機當作條件,但手機已使用一週的耗損可能也要算在內。
    5.建議可再持契約向律師或是各地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尋求協助。
    6.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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