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面高低差產生積水導致車禍自摔,國家賠償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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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我於某路段因大雨+路面有平緩之高低落差(非坑洞)之積水而駕駛機車自摔,我有行車記錄器影響得佐證當時畫面,也有警方報案證明及修車估價單,但因為摔車手機泡水毀損無法自行再拍照現場蒐證,警方到場測繪時積水已消退過半,警方拍攝之現場照片也沒有一開始積水那麼深厚,初判表上說我方尚未發現肇事責任。
(路況為兩個車道,快車道、慢車道、路肩,車禍當時快車道積水最淺目測約10公分,我行駛在慢車道靠近路肩側約莫15-25公分,路肩最深可淹及本人膝蓋,回家丈量後發現路肩可淹達40公分!積水深淺順序就是由快車道至路肩,積水由淺至深,加上本人有超速之事實。
1、想請問若要向主管機關工務段提起國家賠償是否有必要申請具有法律效力之車禍鑑定書?
2、另我本人有超速之事實,若車禍鑑定書判定結果為我車速是主因、道路施工為次因;又或我超速是次因、道路施工為主因,只要雙方皆有佔肇事因素,主管機關是否具有部分國家賠償責任?
3、若將當時降雨量及道路所設計之排水量皆考慮進去,主管機關是否有主張天災不可抗力因素之立場?
4、本起車禍行車記錄器影像顯示,本人至少在大雨情況下行駛了幾百公尺相安無事,唯獨在某個區塊因高低落差產生積水而摔車,我是否有立場得主張為何整條路都平整無明顯積水,卻只有該一小塊面積有深厚積水,所以主管機關有施工疏忽之事實,進而要求國家賠償?
謝謝!!!
5c376f6d用戶
發表於 2020/08/25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