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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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是一個性生活很重也很在意的人,幾乎每天都會想要,有時候甚至要兩次,除了我生理期來之外幾乎每天都要求想性行為,一個月好幾次有時候我身體不舒服還要配合他,如果不配合他就會發脾氣,拒絕他也會發脾氣,每次發脾氣就用髒話來罵,這個有辦法訴請離婚嗎?性自主權需要什麼證據嗎?謝謝
c0d58683用戶 發表於 2020/08/25 13:16

7 位律師回答

  • 謝俊傑律師
    謝俊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25 13:28
    回覆諮詢(343)、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94)

    建議您將與先生相處以來的各種狀況提供給律師,以利律師判斷
    
    
                         
  • 洪杰律師
    洪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25 13:28
    回覆諮詢(133)、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37)

    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依據民法的規定,您雖可主張婚姻關係已難以持續訴請離婚,但建議您可盡量蒐集其他事由、證據,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8/25 13:33
    回覆諮詢(19555)、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10)

    有機會可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但因涉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建議就具體細節與律師詳細諮詢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8/25 15:46
    回覆諮詢(410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1)

    您好:
    
    依所述相關情節進到法院審判應要有證據支撐,否則若對方否認您所述,恐怕法院也無法認定您所述為真。因此,您是否有相關證據先生對您惡言相向,乃至於侵害您的性自主權至關重要。建議提出相關事證(如對話紀錄等)與律師諮詢,或與律師諮詢後續蒐證方向。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25 23:40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您好,可以嘗試蒐集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客觀上已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亦即以雙方婚姻已生破綻為訴訟離婚之事由。離婚尚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以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建議向律師進一步諮詢,以保權益。
    有任何問題,可以隨時來訊。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0/08/26 03:53
    回覆諮詢(1868)、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4)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10 10:58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請考慮不離婚的可能性,例如用溝通的解決雙方歧見。
    二、拒絕作愛被罵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可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 婚 字第 1538 號 判決。
    三、判決理由摘要:「原告告知生病之情並拒絕做愛,被告不僅未關心原告之身心狀況,竟因原告拒絕做愛而破口大罵原告,還表示要與原告劃清界限…且在原告罹病後不聞不問,冷漠以對,顯已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請求與被告離婚,顯屬有據,自應予准許。」
    四、證據部分可能要傳證人出庭作證,參考判決:「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被告所書寫污
            辱原告之言詞月曆紙、大東醫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九
            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且有
            證人即兩造所生之陳○霖到庭證稱:兩造之感情不是很
            好,偶而會有爭執,每次有爭執,被告都會動手毆打原
            告,且被告都會以三字經辱罵原告,這種情形已看過很
            多次了,從伊國中三年級一直到當兵這段期間都有發生
            過很多次,伊雖不清楚兩造吵架之原因,但被告動手打
            人就不對,原告罹患乳癌生病住院及出院後治療這段期
            間,被告都不在家裡,也沒有照顧原告,被告進來很少
            回家,回家也是拿一下東西後就離開,月曆上之字跡確
            實是被告的筆跡等語甚明(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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