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詐騙 賣家無辜當代罪羔羊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2644 次瀏覽
事實經過: 





以上兩個新聞都是被告的新聞
而一個新聞寫道:無辜計程車司機慘淪為詐欺犯,然而7/18收到地檢署公文寫道計程車司機已經是不起訴的狀態了!
問題:請問我們賣家在公文內名義卻是告訴人 而非被告 導致虛擬交易平台不認為我們賣家是無罪的,需要賣家的被告不起訴證明才能解凍。請問為什麼同樣案件,都是一樣被第三方詐騙,卻有兩種不一樣的名義?而我們賣家卻是以告訴人的名義而非被告人?
3b3dbaf6用戶 發表於 2019/08/17 19:18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7 19:43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如為案件被害人,原則上是列為告訴人情形。只有被人告或檢察官列為犯嫌,才會列為被告。
    當然相關書類相干人等是依此原則列稱謂的。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17 23:07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感謝律師回答
    (1)這是典型的雙面詐欺,被害人會有兩方(一方是買家、一方是賣家)。
    (2)你(賣家)因遭詐欺而向地檢署提告犯罪嫌疑人,該犯嫌就成了被告,你則是告訴人。
    (3)至於計程車那件,應該是遭騙的「買家」去提告,同時告了犯罪人與無辜被騙的計程車司機,所以計程車司機被列為被告、最後拿到不起訴處分書。
    (4)如果你這件當初是另外一個被害人(買家)去提告,同時告了犯罪人與你,你就會變成被告、拿到不起訴處分書。
    (5)虛擬平台帳戶遭到凍結,應檢視使用規約並設法與該平台的法務人員聯繫溝通,以求早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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